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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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
│設計速率(公│ │ │ │ │
│里/小時)地│ │ │ │ │
│形分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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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區 │六十至一百│五十至八十│四十至七十│二十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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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陵區 │六十至八十│五十至七十│四十至六十│二十至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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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嶺區 │五十至六十│四十至五十│三十至四十│二十至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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