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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
│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
│設計速率(公│ │ │ │ │
│里/小時)地│ │ │ │ │
│形分區 │ │ │ │ │
├──────┼─────┼─────┼─────┼─────┤
│平原區 │六十至一百│五十至八十│四十至七十│二十至五十│
├──────┼─────┼─────┼─────┼─────┤
│丘陵區 │六十至八十│五十至七十│四十至六十│二十至四十│
├──────┼─────┼─────┼─────┼─────┤
│山嶺區 │五十至六十│四十至五十│三十至四十│二十至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