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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理由。
三、內容。
四、簽署人。
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