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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設置之派用人員經認定與第二條設置標準不合者,
其組織中原定之簡派、薦派或委派職等,應一律就原有職稱,分別改為簡
任、薦任或委任。原任人員並予轉任,其未具法定資格者,由考試院以考
試方法,限期銓定其任用資格。
前項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