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消耗性質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
如須歸還未使用之財物時,徵用機關應填具財物返還證明,連同該剩餘財物,歸還被徵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