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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實際使用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
三、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