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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應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下列文件,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
一、許可之業務計畫辦理狀況資料。
二、組織運作、設施及作業場所狀況資料。
團體應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章程影本及歷次董事會或理監事會議紀錄,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