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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因可歸責本身之因素致整季之時間帶未使用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民航局得將其未使用時間帶之一部或全部收回。
前項收回之時間帶由民航局收回保留或依第七條之優先順序重新協調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