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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
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由區內事業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