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於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同一事項未依其他法令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所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最近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及所屬機關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應予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