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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工廠登記,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縣 (市) 政府核
定或核轉經濟部核發工廠登記證。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附表二:
申請工廠登記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
│項號│書 件 名 稱 │份數│說 明│
├──┼───────────┼──┼────────────┤
│一 │工廠登記申請書。 │三 │一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
├──┼───────────┼──┤ 小,以 A4 或 A3 尺寸│
│二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三 │ 為原則。 │
│ │ (申請設立許可已檢附者│ │二 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
│ │ ,得免附) 。 │ │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
├──┼───────────┼──┤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
│三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三 │ 請書上註明。 │
│ │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 │三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
│ │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 │ 本與正本相符」,並加│
│ │發之廢 (污) 水聯接使用│ │ 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
│ │證明文件。 │ │ 章。 │
│ │ │ │四 工廠登記之收費依本規│
│ │ │ │ 則第十七條規定為新台│
│ │ │ │ 幣三千元。 │
│ │ │ │五 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
│ │ │ │ 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
│ │ │ │ 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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