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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銀行及農業金庫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除本辦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配置適格之外匯業務專業人員。
三、最近一年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之情事,惟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