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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關係企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關係企業組織圖:
(一)列明各關係企業之名稱,並加註下列公司間之持股或出資比例:
1.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2.相互投資公司。
3.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
(二)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列明相同者之名稱及合計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各關係企業之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附表一)。
三、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
(一)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法人名稱、持股情形、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
(二)屬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姓名及持股情形。
四、整體關係企業經營業務所涵蓋之行業。各關係企業間所經營業務互有關聯者,應說明其往來分工情形。
五、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與總經理之姓名及其對該企業之持股或出資情形(附表三)。
附表一
各關係企業基本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企業名稱│設立日期│地 址│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或生產項目│
├────┼────┼────┼─────┼─────────┤
│ │ │ │ │ │
│ │ │ │ │ │
└────┴────┴────┴─────┴─────────┘
註 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註 2:各關係企業設有工廠,且該工廠產品之銷售值超過控制公司營業
收入百分之十者,應加列工廠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及該工廠主
要生產產品項目。
註 3: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企業名稱及地址得以英文表示,設立日
期亦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實收資本額並得以外幣表示(但應加註
報表日之兌換率)。

附表二
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相同股東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股;%
┌──┬───┬───────┬──┬──┬─────┬───┐
│推定│名稱或│持有股份(註 2)│設立│ │ │主要營│
│ │姓名 ├──┬────┤ │地址│實收資本額│ │
│原因│(註 1)│股數│持股比例│日期│ │ │業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填法人名稱;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填自然人
姓名。自然人股東僅填寫推定原因、姓名及持有股份。
註 2:持有股份係填入股東對控制公司之持股資料。

附表三
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股;%
┌────┬──────┬──────┬───────────┐
│ │ │ │持有股份(註2)(註3)│
│企業名稱│職稱(註 1)│姓名或代表人├────┬──────┤
│ │ │ │股 數│ 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 │
└────┴──────┴──────┴────┴──────┘
註 1: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列其職位相當者。
註 2:被投資公司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請填股數及持股比例,其他請填出
資額及出資比例並予以註明。
註 3:董事、監察人為法人時,應另加揭露代表人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