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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派員或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被保證人之營運情形及財務狀況,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之,其所需之會計師費用應由被保證人負擔。
前項查核結果如發現有不妥情事,財政部應即通知被保證人切實改進或採行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