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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