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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
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