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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除依章程規定外,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開之通知時,得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連署,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
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提案,於一年內不得作為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之提議事項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