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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係將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之缺,改為旗
務委員。第一任旗務委員,由札薩克慎選現任協理、管旗章京,繕具名單
、履歷,呈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請薦任。其特別旗應逕請蒙
藏委員會查核轉請薦任。如現任協理、管旗章京不足定額,或有更換必要
者,由札薩克遴選其他相當人員呈請薦任之,以後遇有缺出,即照本法第
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