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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四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承辦評事或審判長核閱,
但評事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二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