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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或各小組所議事項與其他小組有關聯者,得併本會會議舉行或召開聯席會議。各小組會議併本會會議舉行時,會議之召開,逕依本會之開會規定處理;各小組之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小組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及各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