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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七十三條退休金之計算標準辦理。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因公死亡者,除按前二項規定核給撫卹金外,應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前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前條第二項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