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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服役機關收受懲戒法院所為剝奪或減少被付懲戒人退除給與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判決後,應即通知退除給與核定機關重新審定退除給與,並副知退除給與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