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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