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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未加入本保險前或停保期間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加保後因職業傷病致身體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失能給付:
一、失能一次金:按失能程度加重前後之失能等級,依各該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之差額計算發給。
二、失能年金: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依第四條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項第二款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診斷失能當月之本法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