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飼養、繁殖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之野生動物者,其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並符合第三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野生動物範圍有變更增列時,於公告增列前,已飼養、繁殖野生動物者,其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應自公告增列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並符合第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