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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如下:
一、協調醫療院所設置油症患者特別門診。
二、油症患者健康狀況評估、醫療照護與健康促進之研究及發展。
三、醫事人員對油症患者照護之宣導。
四、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之國際交流。
五、定期檢討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政策及執行成果。
六、其他關於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研究結果,應主動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推動第一項事項,應邀集相關部會、油症患者、專家學者、民間組織參與共同推動;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油症患者、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