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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該年度績效目標,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本部;於年度工作終了後,自行辦理該年度之績效評估,製作評估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度四月十五日前陳報本部備查。
前項績效目標及評估報告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