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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民航局應依下列優先順序協調時間帶:
一、因公共利益或政策需要開闢新航線者。
二、整季班表之馬祖、金門及馬公等離島航線。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前一年所擁有之時間帶於本年同季同時段使用時,得繼續使用,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飛機原廠之技術命令規定需調整地面停留時間,致民用航空運輸業需配合改變班表者。
五、非依行政處分暫停航線申請復航者。
六、班表效期長者。
七、國內線國際線共用之機場,國際航班擁有優先權。
八、開闢新航線者。
九、自民用航空運輸業合併日起一年內之存續者。
經依前項優先順序協調時間帶後仍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