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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
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
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
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