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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食品工廠之機器設備設計及機器設備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器設備設計: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質混入產品之結構。
二、機器設備材質:所有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