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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