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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器物複製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器物複製應先洽商保管單位同意並簽請院長核准後,由科技室會同保
管單位辦理。
二、器物複製,如須提件翻模,應視文物狀況並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科
技室,由科技室指定專人翻製,他人不得代製。
三、科技室複製之模具,應予登錄、編號、建檔、列管。如有借出,須經
院長核准,並照規定辦理簽約手續。
四、複製單物如科技室不能自製須外製時,經簽請院核准後,雙方應照規
定正式辦理簽約手續。複製成品須經科技室等相關單位認可後,發給
故宮標誌,俾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