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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財團法人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財團法人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