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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
一、消費者未依約履行其契約責任所生應負擔之費用。(例如逾期還款違約金等。)
二、非屬銀行業或保險業要求且消費者有選擇自由之費用。(例如代書費等。)
三、與清償貸款有關且以消費者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例如擔保物之火險費、地震險費、擔保物設定費等。)
四、非屬消費者為取得或清償貸款而必要支出之費用。(例如非銀行強制要求之信用保險費、使用自動櫃員機還款之跨行匯款手續費、卡片遺失申請補發手續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