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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一定金額以上之和解或協議案件。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其額度由各社理事會視業務情形訂定之。該一定金額以下之案件,由副總經理、營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決定其准駁。
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