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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徵用人於報到前,有下列無法受徵用情形之一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解除徵用,另行選員遞補,並副知需求機關:
一、依法受徵集、召集須入營服役者。
二、經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不堪執勤者。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四、其他必須本人處理,且具相關證明者。
被徵用人於徵用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演習相關規定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委託需求機關解除其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