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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對前條之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
地方執行機關收受前項複勘申請,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機關與申請人辦理複勘作業,且將複勘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