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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既有合法廠房,得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及擴充動力、增加設備。
前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者,以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