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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原住民族地區為處置設施候選場址,非經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為前條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