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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該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等機關及各該所屬機關,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