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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或業務,以該法令就該公職或業務,規定得由機關(構)指派或遴聘(派)公務員兼任,或得經上級機關(構)首長同意聘(派)任為政府機關(構)代表、專家或學者,或指派執行業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