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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