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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體能測驗種類如下:
一、肌力與肌耐力測驗
(一)屈膝仰臥起坐
(二)伏地挺身
(三)引體向上
(四)屈臂懸垂
(五)爬竿
(六)舉重
二、心肺耐力測驗
(一)跑走
(二)負重跑走
(三)登階
三、敏捷性測驗
(一)折返跑
(二)障礙跑
四、瞬發力測驗
(一)立定跳遠
(二)垂直跳
五、綜合測驗
(一)引水梯攀登
(二)游泳
六、其他體能測驗
前項體能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