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責人員應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執行下列業務:
一、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二、監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設備或措施之正常運作,並提供有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監督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之進行,並作成紀錄存查。
四、公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及自動監測結果。
五、其他有關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