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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