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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參與執行本準則之實務訓練。
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