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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鑲牙生執行業務時,應備簿冊,記載病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及鑲、補牙之種類。
前項簿冊,應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