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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廠新進操作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並在五十歲以下,身心健康;其僱用,
並依下列規定: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七等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
四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
六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八年以上實施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
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四年以上實施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專科以上藥學、化學、化工、企管、國貿、工業工程、資訊、機械、
環境工程或電機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
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四等技術員僱用資格;其未具有實施藥品優良
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
四、高中 (職) 學校畢業者,取得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國民中學畢業資
格者,取得初等作業員僱用資格。
副技師任第七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敘第七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七等技師僱用資格,不受前項
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技術員任第五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敘第五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不受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二等作業員任第二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並敘第二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不
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初等作業員任第一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並敘第一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不
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四項規定取得技術員僱用資格者,不得再依第三項規定取得副技師僱
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