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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九人至十三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四人至十八人
,技士九十二人至一百零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
科員三人,技士二十七人,職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十人
至五十四人,護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並得僱用雇員十四人至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