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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