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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依其他各該法律之規定。